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核查及企业申请,现决定依法注销沈阳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有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具体公告如下:
一、 注销主体信息
企业名称:沈阳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此处应填写具体证书编号,例如:辽(药)网信[XXXX]XXXX号)
发证机关: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原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 注销事由
1. 企业主动申请注销;
2. 或:企业《营业执照》已注销/被吊销;
3. 或:企业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条件;
4. 或: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行为;
(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明确具体事由)
三、 注销依据
本次注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执行。
四、 注销生效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沈阳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持有的上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式失效。
五、 相关要求
自证书注销之日起,沈阳联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站或其他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服务的一切相关活动。任何以该公司名义继续开展的此类服务均属无证经营,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公告。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相应监管机关名称)
(加盖公章)
XXXX年XX月XX日